问题解答:
根据规定,证丢失后,补办方式是: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丢失后,补办方式是: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档案馆申请复印离婚协议,再盖公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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