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次为大家分享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江苏、浙江、上海地区的不同裁判案例,今天为大家分享连续工作10年,上海地区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方面是否有主动权的话题。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2日张某进入A公司处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6月11日,后双方签署了续订劳动合同记录,直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20日,合同期满签,张某与A公司对合同是否续签进行沟通;未果后,张某按照公司要求,向财务经理徐某发送****,进行了工作交接。
2018年12月29日,A公司作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书面通知,并向张某进行了邮寄送达。
2019年12月29日,张某向A公司人事发短信,要求与A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A公司不签订,则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2018年12月30日,张某签收不续签通知书。且A公司回复不予续签。
2019年1月3日,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A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的张某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法院裁判
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时,张某在A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此时张某已有权在该合同期满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亦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与张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享有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所以认定A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应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方面,单位是否有主动权,是不一样的。后者单位享有主动权,前者通过这份案例得知是不享有主动权的。无独有偶,在北京、广东、江苏地区,对于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主动终止劳动合同,都偏向没有主动权的。
当然,这里上海地区不包括因法定事由出现而顺延劳动合同导致合同终止时间的延长至10年的情形。——上海高院09年意见
综上,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到期不同员工的情形,要注意区分员工不同情况,是否有主动权。尽量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启动劳动合同续签流程,避免时间仓促,遇到当地有严格规定的,会使单位陷入被动的地位,严重的导致违法解除,增加用工成本。
本案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就劳动合同续签进行充分的沟通,在不续签问题上先达成合意,后期单位处理就不会如此被动,因为只是涉及经济补偿金多少的问题,而不涉及是否违法解除的问题。
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劳动法领域争议各地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总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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