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相互给付财物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但并不是每一对恋人都会顺利步入婚姻的殿堂,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导致恋爱关系结束,随之而来的就是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
网友咨询:
恋爱关系中给付的财产,给付方能否主张返还?
律师解答: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恋爱关系中给付的财产,当给付方主张返还时,应当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给付财物的用途、民间习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据此认定给付财产的性质、是否支持返还及应当返还的数额多少。
1、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例如:在恋爱期间,一方出于促进感情的目的,为另一方购买手机、首饰等,均系一般赠与,不得再主张返还。
2、双方交往时间较短且金额较大,恋爱中的大额赠与往往是一种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或者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适当返还。例如: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转账以及购房、购买奢侈品等,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终止,赠予行为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双方存在借钱的合意,如存在书面约定、或者是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借贷行为已经完成,即约定借款已经交付。
律师补充:
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在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时,应当结合转账时的备注、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来综合认定。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
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对自己的出资行为有合理预期,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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