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


目前市场上存在各种类型,常见的包括普通商品房、保障房、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继承后受赠的房产等。深圳律师讼别团队,对离婚纠纷中的各类房产分割,有深入研究和案例总结。本文是离婚房产分割系列研究之三:军产房的分割。

1、概念:“军产房”,即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的房产。依据《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为总后勤部。

对于“军产权”的产权归属,大部分法院会倾向于认为军队对军产有自主管理权,法院对产权问题一般不予处理,在离婚中则根据实际情况对军产房进行处理。

2、“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没有产权可先不处理或处理使用权→有产权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割。

2.1因军产房所有权系军队享有,军人一方仅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因此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予处理或者只处理居住权;如果处理居住权的话,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由军人一方居住,一次性给予另一方住房补助费用补偿;如果双方均系军人,则房屋交由军队处理。

2.2如果军队在分配房屋时,双方用购置该房屋,则在离婚时,军人一方分得房屋,返还购置军产房出资的一半给另一方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另一方补偿。

3、有关案例

(1)(2020)辽0181民初208号:对于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的房屋,因被告提供的《房屋使用证》中记载产权单位为“沈阳炮兵学院”,该房为军产房,原、被告并非产权人,故本院对该房不予分割;

(2)(2019)沪0109民初17387号:关于双方居住的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问题,因该房屋产权系部队所有,不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不予以处理。

(3)(2016)粤03民终15360号:二审法院人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诉争房产虽为部队分配住房,但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内共同出资购买且已取得部队颁发的,原审法院对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处理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诉争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部队财产,并提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支队出具的《关于银某某苑住宅区委部队公寓房的函》予以证实。对此,本院认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支队盖章确认的《房产证》明确记载诉争房产的权利人为上诉人阮某甲,且明确记载权利来源为分配,并对使用期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现上诉人依据该支队出具的函件主张诉争房产为部队房产明显与《房产证》的记载相悖,本院对其该项主张难以采信。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产由被上诉人使用并判令其向上诉人补偿该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一半符合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分原则,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无权将诉争房产判归被上诉人使用且评估报告系市场价值而非使用权价值导致其权利受损,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4)(2020)沪02民终10138号之一:一审法院认为,淮海西路房屋属于部队公寓住房,由部队统一管理使用,经向部队核实,该房不可买卖、转让、出租,根据目前状况,吴某某、潘某某皆无权主张该公寓房所有权、该房的使用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无法予以处理。关于潘某某主张该房的51年居住利益的请求,根据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军队人员家庭夫妻利益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符合租住军队公寓住房条件且配偶为地方人员的军队人员家庭,夫妻离异后,现承租的公寓住房由军队人员住用,原配偶住房自理……”的规定以及四五五医院与吴某某签署的《军队住房租住协议书》约定,在吴某某转业后,淮海西路房屋要被收回,如吴某某需暂时借住的,应办理借房手续,因其转业后即无权继续租赁房屋。且淮海西路房屋的居住利益既无法估价,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此,潘某某要求按照每月租金9,000元标准计算至吴某某90岁的租金利益为双方对该房屋的居住利益显然不妥,也与总后勤部《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关于部队复转军人腾退军产房的规定相违背,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吴某某隐瞒其获得淮海西路房屋的事实,且其当下尚有淮海西路房屋可居住,而潘某某除了宋园路房屋外在本市无其他所有权房,故结合双方目前房屋居住情况,潘某某主张淮海西路房屋的居住利益将在宋园路房屋的归属及分割比例上作为考量因素,对潘某某的请求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淮海西路房屋租金问题,根据军队住房相关规定以及吴某某与四五五医院签署的《军队住房租住协议书》约定,吴某某无权转租该房屋,其所获得租金应由部队予以处理,潘某某亦无权主张分割。一审法院考虑到吴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装修并由此获得了一定利益,对于该部分利益,酌定给予潘某某补偿40,000元。

关于淮海西路房屋装修价值问题,鉴于该房屋本案不作处理,该房屋上相应的装修价值本案亦不作处理,但考虑到吴某某未征得潘某某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装修、添置家用电器,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处理,吴某某应给付潘某某钱款2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淮海西路房屋。该房屋系军产房,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具备一般共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不存在折价补偿的基础,且该房屋的使用依附于军人身份,现被上诉人已经转业,并不当然地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上诉人主张分割,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在诉讼中隐瞒该房屋的情节已予以考虑,并将该房屋目前的使用情况、被上诉人对该房屋的装修及基于该房屋获取的利益作为考量因素,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一并予以处理的方案并无不妥,亦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648C2pSVgNdBlA.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推荐

  • 军婚女方能提出来离婚吗

    问题解答: 军婚女方能提出来,如果女方是军人,且男方也有离婚意愿,那么女方可以跟男方办理协议,或者是女方直接向法院提起。如果女方是军人的配偶,那么女方应当在征得军人同意的情况下去法院起诉离婚,除非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

    2024-12-11 03:30:28
    48 0
  • 军婚女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问题解答: 军婚女方可以起诉,如果女方是军人,那么女方有权携带离婚所需材料,直接向法院提起。如果女方是军人的配偶,那么女方应当在征得军人同意的情况下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

    2024-12-11 03:30:28
    51 0
  • 解读婚姻法关于军婚离婚规定

    一、关于军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

    2024-12-11 03:30:27
    50 0
  • 军婚起诉几回法院就会判离

    问题解答: 军婚起诉几回跟法院判离没有关系。法院判决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也不能挽回夫妻关系。如果当事人起诉,并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依法判离。反之,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是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二人和好的,

    2024-12-11 03:30:27
    47 0
  • 哪些行为算破坏军婚

    问题解答: 以下行为算破坏军婚: (一)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登记手续骗取结婚; (二)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三)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 (四)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较长时间的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

    2024-12-11 03:30:28
    59 0
  • 军婚离婚条件有哪些(民法典有关军婚的相关规定)

    军婚不是不能。只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网友询问: 军婚可以离婚吗?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陈丽娟律师解答: 军婚可以离婚。军婚不同于一般的,军婚的离婚条件除了需要符合一般的离

    2024-12-11 03:30:27
    52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