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压力的越来越大,企业为了生存想尽千方百计来提升公司的利润,诸如网上热议的五加二白加黑工作制度,诸如现在在企业中比较流行的末位淘汰制度,目的都是为了让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创造最大的利益,然而对于这样的工作模式,以排名来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常见做法,是否合法呢,今天笔者给大家具体的说说。
对于末位淘汰制,的确对提升公司企业的利润有很大的帮助,作为激励的手段无可厚非,毕竟企业的目标就是盈利,如果没有盈利企业也是没法生存的,但是以末位淘汰制为依据,对落后的员工予以开除,这种做法是欠妥的,因为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业绩较差的员工来说,并不一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那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只是业绩差,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单单因为业绩差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业绩差并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这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由严格的规定的,比如在试用期,如果能证明其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其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诸如这样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这些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在试用期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还有就是试用期过后,在工作中,如果公司想单方面解除合同,也是由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比如劳动者患病了或者受伤了,治疗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还需要对其进行调岗,如果体哦啊港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因为定理的合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的,诸如这样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才能解除合同,从法条规定上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很详细的,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形,比如公司因为不景气需要裁员,这个时候也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这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个规定比较详细,这里就不再给大家展开来说了。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试用期或者入职后,再或者是特殊的裁员规定来看,都没有规定业绩差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说明了对于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依据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欠妥的,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所以说,对于公司以末位淘汰制的方式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一般来说都是违法的,作为员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这个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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