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不立案怎么办?

1、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告知不立案的理由;2、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3、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刑事诉讼不立案怎么办?

1、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2、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

3、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立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存在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包含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对某些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二是要有一定的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这个时候的证明条件并不需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但报案人也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并不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一定会立案,还要满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已过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两个条件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一般会让报案人去有权管辖的机关报案,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

人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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