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保姆在家中照顾老人时,突发高烧不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保姆家属得知消息后,将雇主、护工平台告上法院,索赔158万元。
华阿姨是一名护工,在一家互联网护工平台注册信息后,被推荐到了雇主黎某家中,负责照看黎某年迈的父母。
事发当天,华阿姨在早晨起来后,突然发高烧,感觉身体不适,便自行用药治疗,但直至上午10点多,高烧仍然不退,甚至烧到了40度。
察觉到身体有异样后,华阿姨联系到了黎某,告知了自己的身体情况,并希望黎某能找个人顶替自己。
接到电话后,黎某第一时间将华阿姨的身体情况告知平台,并希望平台换人,而在此期间,黎某的母亲,也就是华阿姨的照顾对象,在得知华阿姨的情况后,多次劝解华阿姨去医院治疗。
中午时分,黎某、护工平台的工作人员先后回到家里,在见到华阿姨病情严重后,黎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令人悲伤的是,华阿姨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悲痛之余,华阿姨的家属认为,华阿姨的死亡原因系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遂一纸诉状将黎某、护工平台告上法院,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黎某赔偿58万元。
【@以案普法 】
1、从刑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所以无需任何人承担刑事案件;从民事的角度来看,华阿姨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
《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黎某、护工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需要看双方在这一起不该有的意外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而要探究二者是否存在过错,则必须核实清楚黎某、护工平台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这种基本义务则来源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首先来看护工平台和华阿姨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看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即华阿姨的工资是否由平台进行支付。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华阿姨是护工平台的员工,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华阿姨家属可以要求工伤认定,进而申请赔偿。
但现在的情况是,华阿姨与护工平台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关系。
事实上,在这个案件里,护工平台类似于一个中介平台,也就是华阿姨在平台注册后,再推荐给需要的雇主,护工平台从中抽取一定的中介费用。
在这个中介合同中,护工平台需要保证双方的信息属实,现在的情况是,华阿姨在雇主家工作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很满意,所以可以看出护工平台并没有隐瞒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重大情况,所以护工平台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其次来看华阿姨与雇主黎某之间的关系,关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区分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可以按照工伤的方式申请赔偿,但赔偿的主体是黎某。
在日常实践中,区分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合同的相对方,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即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则没有相应的限制,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
具体到本案中,黎某和华阿姨都是自然人,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是劳务合同。
对于劳务合同,《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黎某作为雇佣者,在房间内安装了空调,给华阿姨创造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环境,华阿姨从事的劳务也并非是技术性极高、需要专门培训的高难度工作,故黎某未进行专门的风险提示和培训工作,不能成为其存在过错的理由。
而黎某的父母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意料到华阿姨身体高烧后,已经做到了提醒就医的义务,也并未强迫华阿姨带病工作,所以也不存在过错。
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华阿姨和黎某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以黎某为被告,而不是黎某的父母。
综上,无论是护工平台、黎某,都在这起意外事件中,不存在责任。
而反观华阿姨作为成年人,比任何人都清楚自己的身体状态,可是却因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导致不幸身亡,所以应当为自己的死亡结果负责。
最终,法院驳回了华阿姨家属的诉讼请求,然而,出于人道主义,黎某自愿补偿了1万元钱。
转自按律说法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665C2pQUgdWAVA.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