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出版物,自1999年4月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用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唯一出版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担任编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主编,各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副主编。
其中的【指导案例】选择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详细阐明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也为公安机关侦查员侦办刑事案件提供方向和指引。
【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1295号
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等案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强迫”?
【裁判理由】
强迫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通过使用某种手段和方法,对他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卖淫活动。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强迫手段,都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暴力,是指人身强制方法;威胁,是指精神强制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采用灌醉、麻醉等方法。
强迫卖淫的强迫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在卖淫者不愿意在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或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在某地或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
因此,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者也可以成为强迫卖淫的对象。
原文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原文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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