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8月某日,王某某手头资金紧张,遂驱车来到蠡县某镇寻找“猎物”,后发现一戴金项链女子,心生歹意。王某某将车停在远处,跟踪女子来到一偏僻路段,趁其不备,从女子身后一把将其所戴金项链夺去,然后逃跑,连夜开车到临县一银饰店内销赃。被抢夺女子报警,后蠡县公安将王某某抓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检察官提醒
对抢夺行为的处罚,自古有之。以盗、抢、骗等不法手段获得财物的方法不仅侵蚀了他人的劳动成果,自己也难逃的严厉制裁,害人终害己。检察官郑重提醒,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才是最值得尊敬也最能使自己获得满足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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