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追诉标准)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以下四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组成:

1、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本罪实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2)具有“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情形,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已经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以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五、案例解读

2019年11月25日19时30分许,闫某五征牌三轮汽车(悬挂豫A×××号牌)沿航空港实验区荆州路由北向南行驶某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闫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9年11月27日,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闫某亲属赔偿王某亲属人民币五万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认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解读:《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闫某无证驾驶汽车,并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闫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并非因逃逸死亡,故法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范围内量刑。

六、律师解析

我国汽车保有量世界第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中的高发罪名,作为驾驶员,应该如何防范与应对交通肇事罪的风险呢?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1、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在驾驶机动车时,要杜绝无证驾驶、、毒驾等违章行为。

2、把买全。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事故时能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一定要买,并且买足。

3、发生事故后积极应对。在肇事后,部分驾驶员出于紧张或者恐惧心理离开现场,这种行为可能会加重自己受到的处罚。在肇事后,驾驶员应当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降低损失。切记不可逃离现场,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面临的将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4、重视责任划分。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是立案追诉的要件之一。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分责任有异议,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核。

5、积极赔偿。如果已经确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争取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司法实践中,取得谅解的这个赔偿和民事赔偿往往是分开的。额没有固定标准,全靠双方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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