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都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既是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也是用人单位明确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需要。
然而,在用工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会有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呢?
一、用人单位需要自用工之日起次月至满一年止,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之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自第二个月开始,直至满一年为止,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却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三、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作为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时,需要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时效为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之日起计算一年。比如用工之日为2020年1月1日,则至2020年12月31日用工满一年。仲裁时效应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起算一年,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时效为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比如用人单位应当自2020年1月1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2020年1月2日开始计算一年仲裁时效,至2021年1月1日为止。
如果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才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者的该等请求将无法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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