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的保全有什么规定?

抵押物是对债务的一种保证,这种抵押行为一般在债债权债务关系中运用比较广泛,抵押物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保全的,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并且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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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的保全有什么规定?

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金雪蓉律师解答:

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原状,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物被依法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金雪蓉律师解析:

抵押权人可以赋予抵押权人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由于抵押权的从属关系,抵押权不能脱离债权,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优先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约定变更抵押顺序和有担保债权的数额,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优先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时,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抵押物的价款处分权;另一种是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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