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犯病杀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案情简介]

汪某两年前来厦打工。据悉,汪某从起就染上毒瘾,因长期吸食,身体发生变化,出现异常状况,经常半夜因噩梦惊醒,还经常产生别人要加害于他的幻觉。

前年年底的一天傍晚,汪某再次吸食冰毒后,与朋友小万等人在集美杏林一家旅馆泡茶聊天。

刚开始,汪某还好好的,慢慢地,他产生了幻觉,以为小万要对自己实施加害行为。于是,他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趁小万不备时,从小万身后往其颈部割了一刀。

汪某被他人拦下,菜刀掉落在地后,又从身上抽出另一把菜刀追砍小万,致小万左手臂和臀部受伤。

[法律解读]

汪某行为构成,虽然案发时他患有精神病性障碍,但是该障碍系因吸食毒品产生,依法不能免责,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一锤定罪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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