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有个咨询者来**,说自己车自燃了,保险报案3个月了,没得到理赔,而且还惹了一身的麻烦。现在刑侦总找他,搞得他很被动。
我一听这怎么还有刑侦的事儿?他说保险公司说他车子不是自燃,是人为放火,说他骗保。
事情严重了。姑且不论他那辆车的价值和损失,如果确定了是人为放火再骗保,这个就是刑事犯罪了,要判刑的。
骗保这个事也不少见,轰动一时的杀妻骗保案以及大鹏的电影《受益人》都是这种类型,很多人动了骗保的心思就什么事儿都能干的出来。
当然,虽有怀疑,但是我这个咨询者就一定是在撒谎吗?他真的会为了理赔款而烧毁车辆?我愿意相信他不是。车辆自燃也不少见,获得理赔的也比比皆是,不然为什么会有车辆自燃险这个险种呢?
如果车辆确系自燃,这就是一起普通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如果投保了自燃险,当然可以根据损失和约定得到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车主在投保时虽然投了机动车损失险,但没有附加自燃险,而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自燃所引起的车辆损失不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也就是自燃属于车损险的免责条款,并以此抗辩不予赔偿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
那么,免责条款都有了,车主还有希望得到赔款吗?希望还是有的,毕竟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这里需要强调的就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要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并应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白了吧,这个条款简直是保险合同中的人性之光条款,实践中很多保险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免责事由,输赢就看这个条款的履行情况。
所以,你应该明白,同样发生了车辆损毁,结果不一定一样,有的人得到了赔款,有的人只能自掏腰包,有的人却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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