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处置财物的时候,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首封案件并不完全享有这个财物的优先权,虽然是首封,但是这个财物上还有其他优先权,比如抵押权、质押权等,特别是不动产,这种事情更是比较常见,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法院会如何处置这个财产呢,对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又会如何处置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说说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抵押的财物,法院是有权利进行查封了,这是毋庸置疑的,既然能查封,当然是可以进行处置的,这点也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抵押权,我国法律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享有对这个财物的优先权,这个优先权是优先受偿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这个权力是优于查封权力的,也就是说他受偿的顺序在查封的前面,这种情况下法院处置的时候,对于处置的钱,是要先解决抵押部分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既然处置和受偿顺序没有争议,那么现在要讨论的就是处置的具体问题了,那就是怎么处置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就需要分情况来说了,因为牵扯到抵押权是否已经经法院判决,是否走执行程序的问题。
对于抵押权和债权都有审判程序且都进去执行程序的情况,这种就比较好办,因为执行标的法律已经明确,这种情况下,东西卖了,抵押权人先拿走他的那部分,剩下的债权人拿走就行,当然债权人有可能得不得全额受偿,因为有可能抵押权人拿走后剩下的不够足额抵偿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就只能在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上下功夫了。
对于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抵押权还没有走审判或者进入审判还没有判决或者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是比较难处理的,因为抵押权还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也就意味着具体多少钱不知道,这个时候财产处置了,先拿钱的是债权人,法律规定,必须依法足额留足抵押权人的部分,这个足额很难把握,因为金钱债务是会变化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就会很麻烦,就拿不动产来说,是分割处置留不动产,还是直接处置了留钱,这个就是个问题,那么现实中是怎么处置的呢。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是要进行协商的,特别是对那些不可分割的财物,很多时候债权人这一块都是存在超标的查封的,这在执行中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东西,因为超标地查封是违法的,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协商,协商不成,能分割拍卖的分割拍卖,不能分割拍卖的可以进行处置,处置财物留存,或者不进行处置,直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者是比较常用的方法。
说到这里有些人就会问题,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不是无财产可供执行么,没错,这个的确是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但是对于这个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包含一种特殊的情形,那就是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把它也归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里面,这样也就能说得通了,这样对当事人来说虽然有点和稀泥的感觉,但是在法律上是能说得通的,对法官来说,也算是一种解脱吧,毕竟处置了风险还是挺大的,现在的形势,谁都不会冒险。
所以说,对于有抵押权的查封,法院在执行的时处置的时候还是非常谨慎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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