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力还款,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通常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建议参考:
1、及时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建议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避免被列入黑名单。
2、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还款,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制定分期履行计划或其他解决方案。
3、寻求法律帮助:如果被执行人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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