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经医疗期满后遗留的器官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工伤十级伤残认定标准及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器官功能障碍:工伤十级伤残认定标准中,对于器官功能障碍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视力障碍: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听力障碍: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言语障碍:七级以上。
发声和言语障碍:不能或难以完成日常会话。
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
- 心律失常(频发性期前收缩 1 次/分以上;偶发期前收缩 2 次/分以上或室性期前收缩 1 次/分以上;1 度房室传导阻滞;2 度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单纯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心室率 50 次/分以上;110 次/分以下)。
- 高血压病(1 期)。
- 血管性头痛。
- 心脏神经症。
- 心脏大血管轻度返流性疾病。
- 心肌疾病(心肌酶学检查正常)。
- 心脏移植术后。
- 心包疾病(如心包炎、心包积液等)。
- 呼吸系统功能障碍**:
- 中度呼吸困难。
- 支气管哮喘。
- 反复发作的气胸。
- 肺不张。
- 血气分析轻度或中度低氧血症。
- 尘肺 I 期,肺功能正常。
-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 呼吸困难 I 级。
- 心脏移植术后。
- 食管、胃、十二指肠疾病:
- 返流性食管炎。
- 食管裂孔疝。
- 非溃疡性消化不良。
- 已治愈的胃或十二指肠溃疡。
- 一年内无出血史的胃或十二指肠溃疡。
- 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
- 小肠疾病:
- 已治愈的克隆病。
- 一年内无出血史的肠结核。
- 普通型病毒性肝炎(甲型除外)。
- 单纯疱疹病毒性肝炎无后遗症。
- 脊髓疾病:
- 无功能障碍。
- 肛门疾病:
- 未做造口术者。
- 慢性骨髓炎。
- 放射性皮肤损伤及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 中度手臂振动病。
- 下肢静脉曲张。
-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 非职业性化学中毒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手掌化、脱皮、慢性溃疡性皮炎)。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
-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
-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
- 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皮炎、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
-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滑囊炎、股静脉血栓综合征、烧烫伤)。
3、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十级伤残认定标准中,对于生活自理障碍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 翻身:不能自己翻身。
- 大小便:不能自行控制,经常失禁。
- 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 移动:不能自行移动。
- 自理能力缺陷评定:总分值为 61 分~90 分,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证明。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注意证据的保存: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仅供参考,具体的工伤十级伤残认定标准及依据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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