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为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一种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一般规定,而实施的具有损害他人人身和财益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又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两种。接下来将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的相关内容。
一、 特殊侵权行为-概念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二、 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个因素,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侵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根据侵权主体和损害事实的法定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根据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结合侵权主体、损害事实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方面: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务时刻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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