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怎样确定

【导读】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知识越加丰厚,意识也开始逐渐加强,因此在不断创作的同时,人们也更加注重其版权的相关问题。事实上,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而法律的完善也开始保障作者的权利。那么,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怎样确定呢?今天,法务时刻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怎样确定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到18条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有8种情况,但是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外,基本上是谁使作品具有了独创性,谁才是作品的作者,从而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

是在原创的情况下。而对于转让所得的著作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可能是分开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所以经常根据双方的约定,著作权的人身权部分归作者所有,而财产权的部分可能就归于约定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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