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二、公司克扣工资该怎么办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除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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