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未办理过户,房子应归属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房子应归属于先行实际占有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均未实际占有,房子应归先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均未支付价款,房子应归先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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