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具体标准不能直接由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来确定。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房地产价格参差不齐,如何能够制定统一、细化的标准,无论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都规定不可能有多高。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也规定:为公益目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住宅及其他不动产可依法取得,以取得公共利益。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依法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所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地方性
补偿款是根据被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和房屋用地补偿价格确定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的估价规则及房屋补偿价格的计算方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按照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也就是说,地方法规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两者并不矛盾。
实际上,征收拆迁方往往会根据当地政策或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谈补偿,一般都会说您这房子按规定是多少钱一平,规定就是这样,要赶快签拆迁协议,否则要强拆!但是谁也想不起,如果真的按照当地政策或具体拆迁项目补偿方案写的补偿方案,那拆迁方为什么还要找你谈?是否也要你签署拆迁协议?
对地方政策或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即使是评估报告,都不具有直接强制效力,不论拆迁原因如何,补偿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按所谓标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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