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去妥善保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查封的物品;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间因为查封、扣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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