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知乎(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审是一回事了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不予批捕后,吗知乎(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审是一回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刑案答疑|逮捕后还有希望取保候审吗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刑事辩护黄金37天”的说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长有37天的时间,即刑事拘留最长的30天加审查逮捕最长的7天。之所以称为“黄金37天”,就是指这个阶段通常是案件的最佳处理时间。在短短的37天内,我们一般有两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一是提交审查逮捕前,通过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一旦决定不批捕,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了。

那么与之相对的,错过了“黄金37天”或者案情相对严重确定被逮捕的情形,还能有取保候审的希望吗?

有,当然有,而且实践中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根据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根据2021年7月1日最高检开展的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精神,确定选择三类重点案件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2022年2月18日最高检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长一年,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在专项活动推进过程中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机制。

上述规定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是根据案件办理实际总结下来,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难度很大,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罪情节本身比较轻微,逮捕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形,比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大概率会被适用缓刑等,归根结底是看社会危险性问题;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因素如违法犯罪经历、一贯表现、生活环境、性格特征都比较关键,如果嫌疑人是初犯、偶犯,表现一贯良好,真诚认罪悔罪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助益取保工作,反之,即便进行了退赔谅解等,也仍旧可能会被判定为不适合变更强制措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可能超期羁押的情况。也就是羁押时间可能超过最终的刑期,会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出现变化,如突发疾病不再适宜羁押的。

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十分明确,法官最终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及其他多种因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被告人是被一直羁押还是取保候审在外,可能会被法官在衡量是否适用缓刑的时候进行参考。因此,从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入手,通过争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最后的缓刑辩护打好基础,建议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处理,提升成功的几率,争取最优的案件结果。

批捕后还可以取保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批捕后还可以取保吗?

拘捕之后肯定能取保。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你还有3个机会可以取保。一个是批完捕之后,案子会重新到公安机关会有2个月的时间。一般情况2个月,这个时候你可以跟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侦查机关不同意,等公安机关再送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你也可以跟检察院申请搞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在法院阶段,你也可以申请搞取保候审,但是你也不能乱去申请。因为我们的规定就是说,你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3天之内他书面答复。在这个期间,你如果没有达成和解、认罪认罚、退赔、立功,这种新的情节出现的时候,那么大概率你递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他可能会书面拒绝。旦书面被拒绝,你后续的机会就非常非常的小了。

不认罪认罚能取保候审吗?

不认罪认罚能取保候审吗

“不认罪认罚,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是同事辩护的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检察官拒绝给其当事人办理取保的理由,尽管这名当事人已经被羁押一年,而案件已经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看样子无法在常规时间内结束审判);也尽管这个案子有十几位被告人,其他被告人(无论从犯还是主犯)都早已被取保候审,而这位当事人仅仅是排在起诉书末端处的从犯。

听闻此事,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刑诉法何时把认罪认罚作为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啦?赶紧翻阅《刑事诉讼法》,还好,刑诉法没变,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还是老四样。那么就要辩论一番了(毕竟理不辨不明),认罪认罚和取保候审是什么样的关系,不认罪认罚就不能取保候审吗?且听一说,欢迎批评指正或补充。

一、从刑诉法条文来看,认罪认罚并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以上条文可知,认罪认罚并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更不应将是否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唯一衡量因素。

即使根据刑诉法条文,社会危险性是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能认为只要不认罪认罚,就具备社会危险性。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可知,社会危险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如此看来,不认罪认罚这个单一情节,并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更不能以此推断其人具有社会危险性。

二、以取保候审为认罪认罚的条件,有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旨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在主观上必须是自愿认罪认罚。一般而言,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可被视为自愿。那么,若这名被告人因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被取保候审,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又是否经得起考验呢?

被长时间羁押,不认罪认罚,且仍可能面临判决前的长时间羁押;一认罪认罚,就被取保候审。这一情况又该如何能佐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三、取保候审有着明确的法定适用条件,应严格依法进行,而不应掺杂过多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事实上的取保适用不公正现象出现

同事辩护的这起案件,从全案被告人羁押措施的适用情况来看,不禁让人怀疑该名当事人不被取保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还是由于承办人过多的自由裁量。

何以有这个疑问?是因为全案有十几名被告人,起诉书中,明确指出该名当事人系从犯,而除该名当事人之外的所有从犯,均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仅如此,此案中还有多名主犯,且刑期可能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也均被采取取保,且早已被取保。

取保虽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但当一个有诸多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在判决作出之前,仅有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仍被采取羁押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又是否保证了公正性?

这不禁让我想起前些日子的一个开设赌场罪案件庭审,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公诉人在庭审前淡然地说到:我们现在已经不考核认罪认罚率了,不签也好,签了也怕他日后上诉。

再忆起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回答记者问时提到: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一再要求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

如此看来,认罪认罚和取保候审之间更不应存在过多关联才对!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广泛适用非羁押措施,未来应当是大势所趋,一来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二来也与当前我国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精神相一致。毕竟,被告人之所以有罪,是证据证明有罪,而不是因为羁押,所以有罪。

不认罪认罚能取保候审吗

“不认罪认罚,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是同事辩护的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检察官拒绝给其当事人办理取保的理由,尽管这名当事人已经被羁押一年,而案件已经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看样子无法在常规时间内结束审判);也尽管这个案子有十几位被告人,其他被告人(无论从犯还是主犯)都早已被取保候审,而这位当事人仅仅是排在起诉书末端处的从犯。

听闻此事,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刑诉法何时把认罪认罚作为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啦?赶紧翻阅《刑事诉讼法》,还好,刑诉法没变,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还是老四样。那么就要辩论一番了(毕竟理不辨不明),认罪认罚和取保候审是什么样的关系,不认罪认罚就不能取保候审吗?且听一说,欢迎批评指正或补充。

一、从刑诉法条文来看,认罪认罚并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以上条文可知,认罪认罚并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更不应将是否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唯一衡量因素。

即使根据刑诉法条文,社会危险性是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能认为只要不认罪认罚,就具备社会危险性。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可知,社会危险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如此看来,不认罪认罚这个单一情节,并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更不能以此推断其人具有社会危险性。

二、以取保候审为认罪认罚的条件,有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旨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在主观上必须是自愿认罪认罚。一般而言,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可被视为自愿。那么,若这名被告人因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被取保候审,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又是否经得起考验呢?

被长时间羁押,不认罪认罚,且仍可能面临判决前的长时间羁押;一认罪认罚,就被取保候审。这一情况又该如何能佐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三、取保候审有着明确的法定适用条件,应严格依法进行,而不应掺杂过多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事实上的取保适用不公正现象出现

同事辩护的这起案件,从全案被告人羁押措施的适用情况来看,不禁让人怀疑该名当事人不被取保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还是由于承办人过多的自由裁量。

何以有这个疑问?是因为全案有十几名被告人,起诉书中,明确指出该名当事人系从犯,而除该名当事人之外的所有从犯,均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仅如此,此案中还有多名主犯,且刑期可能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也均被采取取保,且早已被取保。

取保虽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但当一个有诸多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在判决作出之前,仅有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仍被采取羁押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又是否保证了公正性?

这不禁让我想起前些日子的一个开设赌场罪案件庭审,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公诉人在庭审前淡然地说到:我们现在已经不考核认罪认罚率了,不签也好,签了也怕他日后上诉。

再忆起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回答记者问时提到: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一再要求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

如此看来,认罪认罚和取保候审之间更不应存在过多关联才对!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广泛适用非羁押措施,未来应当是大势所趋,一来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二来也与当前我国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精神相一致。毕竟,被告人之所以有罪,是证据证明有罪,而不是因为羁押,所以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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