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时拆迁赔偿(离婚时拆迁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冠领山东拆迁补偿律师-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可作为夫共同财产分配吗
安置补偿款是从被征收房屋转化而来,其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权属性质。那么离婚期间的安置补偿费用,离婚后是否可以作为夫共同财产分配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日照某区的李先生和前妻刘女士于2021年上旬离婚,期间二人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双方离婚前安置补偿款并未发放。2022年初李先生收到了当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45万余元。刘女士得知后,要求李先生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李先生自然不满意,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就该桥归桥,路归路,不应该分割拆迁款。
在判断离婚时的补偿款如何分配时,首先我们应该先确认房子的产权归属于哪一方,或者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
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女士和李先生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征收房屋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补偿是对夫妻二人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理应有刘女士的份额。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山东拆迁补偿律师-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可作为夫共同财产分配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受理拆迁案讼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女方有权分割这笔拆迁补偿款吗?
男方婚前花费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后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10年后,期间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获得补偿款150万元,现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50万元。 女方是否有权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未明确给予一方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拆迁款女方有权分割吗?要具体分析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该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为男方个人财产。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男方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女方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所以该部分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
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认定分割?
随着时代变迁,离婚率开始逐渐上涨,在离婚过程当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的关键纠纷点,其中有不少人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安置房分割有着非常大的争议。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其房屋的权属状态也呈现不同的情况,需要判别其被拆迁房的权属状态之后,才能对安置房的权属状态予以确认。
一、安置房权属的认定
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安置而建设的房屋,以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住房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包括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征拆迁房屋的农户等。
但是,安置房的取得情况有多种,故此,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的权属分割就需要根据情况进行拆迁前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以及安置房获得的途径进行具体区分,有的安置房是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承租的方式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
取得方式不同,对于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杭州某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后产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俩人从家里闹到大街上,争吵起来谁也不让谁,一直争执不下,邻居见状劝着两人好好谈谈,但两人对于安置房权属的看法仍然各执己见。
女方小杨认为,男方小张就是想要侵占父母给自己的房产,被拆迁房是自己结婚前父母买给自己的财产,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那么拆迁后政府产权调换给自己的安置房理应归属于自己,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男方小张却认为,这房子是我们夫妻两个人一起在住,而且也是在结婚后拆迁的,是婚内获得财产,况且拆迁安置的是他们这一户人,那肯定得按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怎么能说这是女方自己的财产呢?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不只小张小杨出现这种情况,许多人对于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进行分割都有着不小的疑问。
在本案中,杭州进行征收时采用的是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小杨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方式则是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换取安置房产权,其中,因为小杨的被拆迁房是其父母赠予给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一千零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的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应当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即使房屋拆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内发生的事实,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产权理应归属于女方小杨,为她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男方小张没有权利要求对安置房进行权属分割。
但如果这个被拆迁房是小杨小张俩人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婚后生活的,那么此时,该被拆迁房属于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应当根据二人的出资比例以及婚内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确定安置房权属的分割比例。
若上述案件中,小杨夫妻的被拆迁房是男方小张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屋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但补偿安置房需要支付的差价是小杨小张夫妻二人一起支付结清的。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此,在离婚过程中,该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即使仅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依婚前协议进行分割。若夫妻结婚前存在财产相关的婚前协议,规定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划分方案,那么在离婚时,可以直接依据婚前协议确定的分割比例进行财产分割。
其二,夫妻在离婚时协议分割。若无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安置房的分割比例。
其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既无婚前协议,也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安置房权属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拆除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假设上述案件中的男方小张因为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那么女方在安置房权属分割中可以多分,男方小张作为过错方少分。
因此,当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大家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上述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那么在分割安置房权属时可以向法院请求自己多分过错方少分,或者在结婚前找律师确定好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婚前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三、结论
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给予了我们更多的保障,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要学会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通过上述的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拆迁安置房权属的认定及分割问题主要在于: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则不纳入共同财产进行权属分割;若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则应当进行权属分割。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无过错,本着该原则能够帮助自己在安置房权属分割时获得更多的优势和保障。
随着时代变迁,离婚率开始逐渐上涨,在离婚过程当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的关键纠纷点,其中有不少人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安置房分割有着非常大的争议。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其房屋的权属状态也呈现不同的情况,需要判别其被拆迁房的权属状态之后,才能对安置房的权属状态予以确认。
一、安置房权属的认定
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安置而建设的房屋,以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住房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包括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征拆迁房屋的农户等。
但是,安置房的取得情况有多种,故此,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的权属分割就需要根据情况进行拆迁前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以及安置房获得的途径进行具体区分,有的安置房是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承租的方式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
取得方式不同,对于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杭州某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后产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俩人从家里闹到大街上,争吵起来谁也不让谁,一直争执不下,邻居见状劝着两人好好谈谈,但两人对于安置房权属的看法仍然各执己见。
女方小杨认为,男方小张就是想要侵占父母给自己的房产,被拆迁房是自己结婚前父母买给自己的财产,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那么拆迁后政府产权调换给自己的安置房理应归属于自己,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男方小张却认为,这房子是我们夫妻两个人一起在住,而且也是在结婚后拆迁的,是婚内获得财产,况且拆迁安置的是他们这一户人,那肯定得按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怎么能说这是女方自己的财产呢?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不只小张小杨出现这种情况,许多人对于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进行分割都有着不小的疑问。
在本案中,杭州进行征收时采用的是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小杨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方式则是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换取安置房产权,其中,因为小杨的被拆迁房是其父母赠予给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一千零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的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应当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即使房屋拆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内发生的事实,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产权理应归属于女方小杨,为她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男方小张没有权利要求对安置房进行权属分割。
但如果这个被拆迁房是小杨小张俩人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婚后生活的,那么此时,该被拆迁房属于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应当根据二人的出资比例以及婚内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确定安置房权属的分割比例。
若上述案件中,小杨夫妻的被拆迁房是男方小张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屋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但补偿安置房需要支付的差价是小杨小张夫妻二人一起支付结清的。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此,在离婚过程中,该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即使仅登记在男方小张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依婚前协议进行分割。若夫妻结婚前存在财产相关的婚前协议,规定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划分方案,那么在离婚时,可以直接依据婚前协议确定的分割比例进行财产分割。
其二,夫妻在离婚时协议分割。若无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安置房的分割比例。
其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既无婚前协议,也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安置房权属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拆除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假设上述案件中的男方小张因为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那么女方在安置房权属分割中可以多分,男方小张作为过错方少分。
因此,当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大家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上述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那么在分割安置房权属时可以向法院请求自己多分过错方少分,或者在结婚前找律师确定好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婚前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三、结论
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给予了我们更多的保障,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要学会灵活运用法律规定,通过上述的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拆迁安置房权属的认定及分割问题主要在于: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则不纳入共同财产进行权属分割;若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则应当进行权属分割。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无过错,本着该原则能够帮助自己在安置房权属分割时获得更多的优势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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