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于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6月1日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6年6月1日 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迟在开业一年内成立工会,开展活动。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有权督促、帮助组建工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会员25人以上不足200人的,设兼职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期内罢免、撤换,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工会职务;确需变动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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