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为招揽客户,明知违法,明溪一手机店老板根据客户要求,向客户购买的内存卡复制自己电脑里下载的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
为了生意
手机店老板帮拷“黄片”
雷强(化名)是明溪县城关一家手机通讯店的老板。2015年12月9日,雷强在其经营的通讯店内,以5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一张16G手机内存卡。后客户要求在其购买的存储卡内下载“黄片”,雷强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以及事后能够照顾自己的生意,将其店内电脑中121个视频文件复制到客户购买的存储卡。接到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审查鉴定,雷强复制给客户的视频中有117个属于淫秽视频。
“你为什么要给客户下载‘黄片’呢?”检察官讯问雷强时提问到。
“只要顾客有要求,我会尽量满足他们,之前也有复制了十几次给其他人,主要都是一些经常来我店面消费的常客我才会下载给他们的。大部分是熟客或者不会用电脑的人,我会复制给他们。”雷强说道:“我也是希望这些客户买手机或者修手机都会到我店里来,或者介绍其他客户过来,所以他们有要求,我就会复制给他们。”
然而,当检察官提出是否懂得下载淫秽视频是违法犯罪的时候,雷强声称虽然知道淫秽视频,但是基本上所有手机店都是这样操作的。“我也不是专门做这个生意的,这也是招揽生意的一个途径。”
经法院审理认为,雷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他人复制117个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遂判处雷强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
检察官说法
传播淫秽物品视频危害大
互联网及电子科技的发展,使得国家禁止流通的视频通过网络的方式得以传播。不少通讯器材店和手机店为了更好地揽客,会为购买店内产品的顾客免费提供淫秽视频和图片的下载服务。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视频40个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视频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商家应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经营。相关部门也应该采取措施加大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查处、整治。
(张晓珊 陈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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