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案例

关于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案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锋悔裂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权利保护的宪章,其以儿童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为中心,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对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原则作了系统的规定,其中,儿童最银闭大利益原则是纲领性的原则。

1.无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据此,对任何儿童无论其出身、背景如何,都要前如平等地对待。

无歧视原则要求公约所列的所有权利都适用于全体儿童。所谓全体儿童,是指不同性别、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所有儿童。在现实中,儿童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如对女婴的歧视、城市中对农村儿童的歧视、对成绩较差儿童的歧视、对艾滋病儿童的歧视等等,这些歧视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国际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仅仅在立法上反对歧视是不够的,为了预防和根除歧视性的文化习俗、偏见和倾向,确保所有儿童真正有机会实际享有他们的权利,预先性、主动性的措施往往是必要的。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指针对有关儿童问题应以儿童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大利益的标准是,能够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和便利。也就是说,“最大利益”涵盖了儿童作为人在健全的人类环境中依据其能力的全面发展。《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即是说,无论对儿童采取何种措施,应当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就全体儿童而言,在进行立法或进行其他规范、调整时,应当考虑最大多数儿童的最大利益,尽管儿童作为为数众多的个体组合,其最大利益的考虑对于个体可能失去实际意义;就儿童个体而言,对其进行的保护性活动或采取的保护性措施,都应当首先考虑该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对于“最大利益”的内涵与外延上存在争议,也有人批评这一原则是不确定的、含糊的和随意的,

幼儿园教育的基本返枣旁原则包漏橡括了教育的一般原则和幼儿园教育的特殊原则。 1、教育的一般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2)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原则 (3)面向全体,重视个别差异的原则 (4)充分利用儿童、辅岩塌尝滇妒鄄德殿泉东沪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

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1.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2.

1、学校执行教育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学校该如何落实散敬三个“面向”的教育方针?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即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掘受教育者的天赋条件,提高受教育者的各种素质水平,从而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协调的发展。一般认为,素质教育中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五个方面。然而,目前,许多学校说一套,做一套,并未真正领会和全面贯彻这一教育方针,其教育往往只注重智育即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其他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偏废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课的基础教育。虽然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又增加了介绍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常识的课程,但在具体的执行中,许多学校却不以为然,还是将其视为“副课”,不但没有专门的授课教师,而且其占有的课时还往往被挪作它用,成为语文,数学,外语等主课争相挤占的时间。这样的结果导致一些青少年对法律,道德这些行为规范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未能树立起正确的全面的法律观和道德观。可见,青少年对法律认知的混沌状态和思想品德的懵懂,幼稚状态,使得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显得相当迫切,这要求有关学校必须全面,认真落实三个“面向”的教育方针,努力推行素质教育,重视法制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育。

2、教师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学校老师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但确冲贺慎有一些老师欠缺较好的法律意识,他们在教育,管理学生时,只顾一味严厉,而不顾及学生感受,拍姿方法简单,行为粗暴,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可否认,我们绝大部分老师已尽到了关心爱护,教育学生的职责,但也不能忽视,仍有少数老师固守古代那种家长式的野蛮教育方式,他们以成绩论英雄,歧视“差等生”,“劣等生”,教师的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一方面,它使后进生感受不到做人的尊严,体会不到集体的温暖,从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最终滑入犯罪。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程度的日益发达,人们相互间交往的手段和传媒也愈加现代化,世界经济全球化“地球村”拉近了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距离,但人们不能比以往更加珍惜和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安宁和相对隔离纷繁世界的宁静居所环境。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各国法律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也朝统一化方向发展。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日趋凸现,在民法领域里构建隐私权保护制度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总之,学生的学业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由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家长和教师知情的一种特殊的个人隐私,且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同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弱者地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师采取张榜排队等方式侵犯学生的学业成绩隐私权,不仅伤害了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而且对被害者心灵的伤害会影响一生,为此,一方面,教师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学生学业成绩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申诉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敦促学校教师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自觉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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