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几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权利人承担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全部追偿的民事责任形态。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之下,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出租人将质量不达标建筑物出租,该建筑物倒塌致承租人受损,出租人对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和所有权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损害造成的后果。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特征

(1)从产生责任的原因而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从责任的范围而言,数个行为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从责任的外部效力而言,权利人有权向任一行为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4)从责任的内部关系而言,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最终责任;

(5)从责任承担后的对外法律效果而言,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所有行为人对外的责任消失,权利人不得再向其他行为人主张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VS连带责任

(一)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各责任人存在连带的法律关系。

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请求权的竞合,基于不同原因发生同一结果须承担同一内容的给付。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

连带责任有共同的目的,即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具有共同的目的,数个责任人各自有单一的目的,仅是基于不同的法条规定责任内容偶然同一而已,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法律或者当事人有意设立,责任承担并不存在着实现共同目的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共同目的或法律的特别规定是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

  (三)内部求偿权存在区别。

连带责任在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享有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请求其它连带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的内部求偿机制。

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本原因在于请求权的竞合,责任人仅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并没有承担各自份额的制度设计。只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着终局责任人这一概念。终局责任人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中,其它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当然,这种追偿并不同于连带责任中基于各自承担份额的内部求偿权。

  (四)两者的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责任是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对侵权人施加的加重责任,所以法律有连带不得推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会有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也是多数人对同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纯属偶然的请求权竞合,是否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法律明文规定,并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救济

(一)被侵权人可以分别起诉任一侵权人,也可以同时起诉数个侵权人。

在第三人侵权、雇主同时对损害发生存有过错的情形下,雇主责任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同时向雇主及侵权第三人主张赔偿。

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偶然因素发生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直接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与直接侵权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应根据受害人选择起诉对象的不同,判决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事故系因第三人损害造成,在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被害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也有权选择合同之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三)中间责任人(如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如第三人)追偿;而终局责任人(第三人)承担责任后,不能向中间责任人(动物饲养人)追偿。

以《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为例,该条文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则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逃逸等情形,如使得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将显失公平,故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要求第三人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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