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不用掏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账就能挣钱
……
千万别心动!
请记住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
只会掉“陷阱”!
2022年6月7日下午,金沙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及被告人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银行工作人员共计3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刘某1、付某、吴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分别通过陌生人电话联系、朋友联系、查看微信群广告等方式了解到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赚取佣金的“生财之道”,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身银行卡、新办理银行卡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取了几百元至上万元的非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集中宣判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关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九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借本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因贪图小利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二维码等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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