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人有关人员的义务有:合作与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其他附属义务。“有关人员”一类是由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由人院确定的人员,即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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