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时候,应当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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