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是怎样的?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好意施惠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但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对其做出如下概述。
(1)好意施惠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施惠人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时并非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2)好意施惠行为虽不属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但受道德规范调整,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仍应负有一定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
3.如因施惠人的过错导致受惠人遭受损害,施惠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失和因果联系等构成要件的考量。
二、好意施惠法律责任
1.好意施惠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但由于法律对其规定的不完善,使得相关责任承担往往难以妥善解决。
2.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受惠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受到保护,不容侵害。
3.如因施惠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施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相关,即使是出于好意进行的施惠行为,施惠人也不能忽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三、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区别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在表面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但在本质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1.二者在主体要求上不同。
(1)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2)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二者在性质上不同。
(1)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而是由道德规范调整的社会行为;
(2)无偿合同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
3.二者在目的和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1)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良好道德风尚和帮助他人,而并非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在无偿合同中,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愿意受该关系约束的意思。
综上所述,好意施惠行为与无偿合同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法律规定、主体要求、性质、目的以及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因此,在实践中应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以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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