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家庭编是《》的第五编,该编把实践证明成熟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比如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同时把《收养法》的内容吸收进来,使之更完整充实。与现行《》《收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多个颠覆性亮点值得关注,如冷静期的设置。

1.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向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隐瞒重大疾病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但只能通过法院行使。

《民法典》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2.赋予无效/可撤销婚姻受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现行《婚姻法》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四种情形,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受到的伤害更大,却未被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弥补了这一漏洞。

《民法典》

第1054条第2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3.新增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婚姻法》只规定了自主约定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民法典》则新增了可主张分割婚内财产的法定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4.对挥霍夫妻财产行为进行规制: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见前述民法典第1066条);除此之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挥霍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

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47条第1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赋予成年子女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只要成年子女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与父母一方的血缘关系存有异议,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再需要被动地等待父母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民法典》

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2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6.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先度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明示的方式撤回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当事人保持沉默,则视为通过默示的方式撤回申请。

《民法典》

第1076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

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7.新增法定应判决离婚情形:现行《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许多夫妻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影响正常生活。为弥补这一漏洞,《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1079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8. 完善离婚抚养制度:将哺乳期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变更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

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法》

第36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9.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保护无过错方:《婚姻法》只列举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为嫖娼、婚外生子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中的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单身女性收养男童也需差40岁以上:《收养法》仅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性需差40周岁以上,《民法典》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需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法》

第9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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