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规定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适用法律)

典型案例:

亚某与姚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民政厅涉外服务中心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1月27日,德国某地方法院裁定亚某与姚某。2017年4月4日,德国某高等州法院裁定,该离婚判决生效,双方均未向人院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案时,姚某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姚某为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为中国某区;亚某为德国公民,其居住地为德国某市。现亚某诉至姚某户籍所在地法院,双方就姚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

涉外,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即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中国公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国的人,以及原为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但现已丧失或放丧了外国国籍,加入了中国国籍的人;另一方必须为外国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

2.涉外婚姻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案例分析

本案中,姚某系中国公民,对其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虽然亚某与姚某的婚姻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但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因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亚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姚某目前也不在国内居住,但姚某的户籍及中国某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姚某户籍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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