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还有债务你也飞不起来! 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尴尬,有必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二十”,科学阐释夫妻共同债务,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福建泉州人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中国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说她对前夫的借债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能赢。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 法院判王锦兰败诉的依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即民间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需要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出现。这种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却需要承担债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为夫妻一方恶意负债,侵占另一方财产埋下隐患。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尴尬,有必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婚姻法“二十四条”,科学阐释夫妻共同债务,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 按照婚姻法“二十四条”,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这样,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夫妻为恶意逃债,合谋“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或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未签字方共同偿还。如此,既可避免以“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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