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的缔约承运人是指什么

航空运输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旅客、货物、行李等运输的活动,航空运输由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有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那么航空运输的缔约承运人是怎样的?法务时刻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航空运输的缔约承运人是指什么

1、航空运输的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本节所称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本章调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人。本节所称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前款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不是指本章规定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

二、航空有效期提前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1、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在发生连续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提供保障的保险单,即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2、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定为限。

3、经被保险人申请。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4、依法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而提前终止保险。

5、终止。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保险单要求的行为,保险人有权依据违约程度,重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如果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是。虽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经发生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保险人仍应给予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的缔约承运人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务时刻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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