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与假释有什么不同

一、 减刑与假释有什么不同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减轻刑罚的制度,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也有很大的区别。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一)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二)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三)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二、 减刑和假释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刑罚。减刑可以是刑期的缩短,也可以是刑种的改变。世界各国立法对减刑的条件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是只要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就可予以减刑,我国即是如此。

  二是减刑的适用还要求罪犯服刑达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实际服满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

  减刑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则可做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之后的刑期之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裁定减刑后的刑期。附加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时,可以酌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对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假释的条件较减刑严格。世界各国一般都把服刑达到一定期限做为假释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罪犯必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并且能被确认已不再危害社会。由于假释后罪犯不再被关押,为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验,各国均设立了假释考验期作为假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假释考验期一般为剩余的刑期。有权决定假释的机关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假释专门机关,撤销假释则必须由作出假释决定的原机关决定。撤销假释的条件各国立法宽严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有的国家稍宽,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罚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销假释。还有更严的规定则是,罪犯没有犯新罪但违反了假释期间的规定也要被撤销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减刑或假释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代为宣告。减刑、假释裁定不得上诉。

三、 可以同时减刑假释吗

  可以但是有先后关系。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如果是已经假释,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若是先减刑,剩余刑期和服刑人员的奖励加在一起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假释。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就是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减刑与假释有什么不同的相关知识,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一定要多多的注意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务时刻,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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