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等级一共有十级。每一级的划分依据都不一样,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标准,希望能够对你产生帮助。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的;
2. 意识消失的;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的;
4.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的。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的;
2. 各种活动受限的,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的;
4. 社会交往困难的。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的;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的;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的;
4. 社会交往贫乏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的;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的;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的;
4. 社会交往降低的。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的;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的;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的。
1、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执行的。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目前网络上所说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此条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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