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是否是有效力的
1、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的协议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成立的。但是没有审批就没有生效。
2、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报批的股权转让怎么认定效力
1、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尚缺少生效条件,但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约束力的,不能被随意的撤销或者解除。
2、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双方合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努力促成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虽未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有关履行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应当 积极履行报批义务。
3、在但未生效的情况下有多种救济手段,包括股权转让方和外资企业消极履行报批义务时,受让方可请求并赔偿损失;报批未通过的,受让方可要求退还转让款并按过错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售房方不按约定支付对价而导致无法履行报批时,转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等。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了解到一般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是由股东先行转让其出资的,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当然,这个过程是由一定时间限制的,应该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超出这个期限,就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最后再次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就可以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8e0C2pbXQVQAQ.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