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离婚探视权如何约定

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本质上而言,离婚协议属于一份民事协议,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故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夫妻双方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的,******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了处理方式,即离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依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予以审查。

  (1)该协议未体现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2)该内容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违背了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诚信的原则。

  人民法院否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分内容的效力的,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配。

  离婚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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