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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王某与丈夫赵某在婚内以赵某名义购买武汉市房屋一套。2013年,赵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2014年,赵某因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在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出院,武汉某医院出院记录载明患者目前情绪尚稳,饮食睡眠尚可,神志清楚,接触交谈正常。2015年11月,王某与赵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女方王某所有,并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
而后,赵某拒绝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多次沟通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向法庭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相关病例。
【律师观点】
普罗米修律所的李雪梅律师在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后,经分析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确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只要认定了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就当然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就应履行协议约定,协助过户。
赵某虽曾患过心境障碍,但其向本院提交的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不足以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赵某亦未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而离婚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1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位于某某区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相应费用由被告赵某承担;
【典型意义】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房产过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方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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