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工集资作注册资金而丧失法人资格是否合法

网友提问:

以职工集资作注册资金是否丧失法人资格?

律师解答:

企业的注册资金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货币表现。注册资金可以是国家财政部门或设立单位的拨款、投资,也可以是社会集资。只要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就是符合规定的。因此,企业以职工集资为由主张其法人资格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仍具备法人资格。另外,对工商部门已经发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工商部门认定确有不当,否则,不宜轻易对此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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