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建议参考: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对于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个人债务个人偿还: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该方个人偿还。
3、证明责任:在夫妻一方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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