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普及改变了我们的消费方式,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也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不惜高价收购信用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而高价的诱惑让很多想不劳而获的人们做起发财梦,极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下面就跟随检察官一起来看看我院办理的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吧。
偶然得知的“发财之道”
2019年的某天,被告人卢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在卢某某家中小聚,曾某某说道:“听说倒卖银行卡挺挣钱的,咱们也干吧,来钱快。”卢某某、王某某随即附和,于是卢某某便从网上找到了购买银行卡的买家姚某某,并商定每套银行卡的交易价格高达数百元。三人看到买家都找好了,不用付出任何劳动,就可轻松来钱,都觉得这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想做成这笔“好买卖”。
寻找卖家 谋取高利
为了做好这笔“买卖”,卢某某、曾某某、王某某三人进行了明确“分工”,商定由曾某某负责在微信各大兼职群里发广告,招募人办理银行卡;卢某某负责购买曾某某收买的银行卡,并再寻找购买者;王某某则负责提供资金并招募他人办理银行卡。
随后这三人便热火朝天的做起来,短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曾某某就从他人手中购买到了33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U盾及密码),并连同自己注册的1套银行卡共计34套银行卡卖给了卢某某,获利11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到了5套银行卡加上自己注册的2套银行卡共计7套银行卡卖给了卢某某,获利1500元。而卢某谋则将这41套银行卡加上自己注册的3套银行卡共计44套银行卡卖给了姚某某,获利12000余元。
“发财梦”破灭 身陷囹圄
在交易成功后,三人均沉溺在“赚快钱”的喜悦中,觉得自己找到了生财之道,马上就能通过这样的“买卖”发家致富了。哪料不久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事拘留,后经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审查,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在法庭审理阶段卢某某因病去世,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断卡行动”,对于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之类的行为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将根据自身职责,配合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此类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1.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很多个人信息,要,切记不可贪图小利去出租、转借、售卖银行卡。
2.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侵犯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面临刑事处罚。若发现他人有买卖银行卡或者信用卡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
来源:竞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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