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只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是享有选举权的。选举分为等额和,那么,差额选举的有几种呢?今天,律师工作站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差额选举的方式
法律常识:
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要进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保证选民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志选择代表的重要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差额选举的方式有几种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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