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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 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 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的股权 有什么规定股东的股权 有以下这些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股权 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 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需要。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
在签订股权 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 协议。
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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