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可以兼职吗?
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主张单一化,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但是,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自身的特殊性,故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就是说,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兼职。
我国作此规定,主要出于下列三方面因素的考虑: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比较松散,既存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较低,且劳动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要求劳动者为一个随时结束的劳动关系而放弃另外一个工作是不合理的。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比较短,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因此,劳动者有较多的空闲时间,一般不会因为从事其他工作而影响现有的工作。
再次、从劳动者实际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较短,因此,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收入有限,为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应当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凭借自身能力,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作。
二、用人单位如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费。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之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第10—12条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从上列规定可以看出,非全日制劳动者亦是受劳动法调整,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理应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就是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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