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人犯罪后喜欢把自己和精神病扯到一块儿呢?这里面主要涉及到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简单点说就是犯罪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用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的结合方法。首先根据医学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根据法学标准,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没有精神病,那么法学判断的结论就必须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有精神病。以此为基础,在法学上判断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这里面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不能用医学判断直接代替法学判断,重点和落脚点应在法学判断。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由于精神病种类很多,有些精神病导致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有些精神病导致行为人责任能力减弱,有些精神病则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因此,归根结底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第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其精神病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精神病是实施危害行为的起因,危害行为是其精神病发作直接导致的结果。如果二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对其危害行为免除刑事责任。例如,王某患有严重的受迫害妄想症,但某日与朋友李某在马路上临时起意对行人实施抢劫。对此,王某应负刑事责任,因为迫害妄想症不可能直接引发患者去抢劫。
第三,精神病的种类与犯罪的种类具有针对性。行为人由于某种精神病对某种犯罪没有责任能力,但是不能认为对所有犯罪都没有责任能力。例如,具有好诉妄想的偏执狂患者,对诬告陷害罪没有责任能力,但对与此无关的其他犯罪,则具有责任能力。
按照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类是限制责任能力,这是指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种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形,就是我们说的半精神病。
第三类是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有几类特殊的人:
一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
一类是醉酒的人:第一种,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第二种,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一类是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一类是吸毒的人: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因此,不能将吸毒状态认定为免除处罚情节或从宽处罚情节。吸毒状态产生幻觉,导致没有犯罪故意。对此分两种情形:①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例如,甲毒瘾很大,有次在家里吸毒,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认为乙要来杀自己,为了防止乙的追杀,将窗帘点燃,酿成火灾,导致邻居房屋被烧毁。甲不构成放火罪,可认定为失火罪。提示:在此认可吸毒状态的影响,只是认可其影响了犯罪故意,并不是认可其影响了责任能力。也即甲有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构成过失犯罪。②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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