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定会判给母亲一方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咨询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得到的回复往往是,孩子不满两周岁,如果没有法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抚养权基本会判给女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这一问题的时候也都人为地将其简单化了。至于孩子不利于女方抚养由男方举证证明,但是男方要不就是举证困难,要不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久而久之, “孩子两周岁以下”成为了女方主张抚养权的“尚方宝剑”。

先来看沈阳本地一个判例

闫某某(女)、齐某某(男)于201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闫某某曾于2016年3月3日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又于2016年10月8日主张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闫某某起诉离婚时,婚生子未满2周岁,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双方均主张婚生子齐某的抚养权,考虑双方的意愿及婚生子年龄尚小,酌情判令婚生子齐某归闫某某(母方)抚养。

一审判决下发后,齐某某(父方)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婚生子由齐某某抚养。理由是:双方的婚生子将满两周岁,一直跟随父亲和奶奶生活,分居期间闫某某没有抚养照顾过孩子,齐某某抚养条件和能力也强于闫某某,应由齐某某抚养。

最终,二审法院针对案件抚养权纠纷部分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无论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对于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生活习惯的子女,改变其生活习惯对其成长并无益处。考虑到双方的婚生子已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状态,由父亲齐某某继续抚养更为适宜。故改判了2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男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那么,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定会判给母亲一方吗?针对这个问题,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张贤律师为您解答。


张律师介绍,法律明确规定,母方有以下情形的,2周岁以下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那么,如何理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果父方也患病怎么判决抚养权?

张律师介绍,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或者母亲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甚至导致母亲丧失直接抚养能力,此时可以认定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果母亲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经过治疗,不久就会痊愈,则不影响母亲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也患有前述疾病的,则应根据双方的病情轻重选择病情较轻的、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

对于今年春节的新冠肺炎疫情来说,如果女方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男方可否据此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主张女方不适合抚养子女而由男方抚养呢?律师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目前从临床医学来看,新冠肺炎是可以治愈的,并非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待疾病治愈后,不影响其抚养子女。

如何理解“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比如,母方可能因为工作、学习方面的原因,如在野外工作、出国留学,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导致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

哺乳期的子女,抚养权一定会判给母方吗?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里的哺乳和司法解释中的2周岁是什么关系呢?律师认为,司法解释将“哺乳期”扩大解释为2周岁。

关于哺乳期,律师检索了百度百科,是这样定义的: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也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生活实践中,有的妈妈为了保持身材选择产后用奶粉喂养而不进行哺乳,有的妈妈因为自身原因在几个月的时候就给孩子断了哺乳,有的妈妈自身条件好且精力够用的,可以将孩子哺乳到3岁甚至5岁。

结合《婚姻法》在抚养权认定依据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就是母方实际哺乳的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哺乳期的孩子正在受乳,这个阶段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女方,既保护了妇女、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会得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所以,如果子女处在哺乳期,但母方没有实际授乳的,抚养权不一定会判决给母方。

给您提个醒

女方想主张2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不能仅仅以子女年龄或处于哺乳期为主张条件,还应证明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尽到了抚养义务,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文章来源:辽宁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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